设 为 首 页
加 入 收 藏
联 系 我 们
院长介绍


咸宁妇幼保健院院长 雷鸣
医院概况

   咸宁市妇幼保健院,创建于...

             详细

专家介绍

对不起,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,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。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。

全站搜索:
    
今天是:
  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 >>  咸宁妇幼保健院  >>  政策法规  >>  正文

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

 

来源: 发布日期:2007-8-14 16:17:51 阅读次数: 作者:

 


   
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,为当事人保守秘密。

   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   
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,有下列行为之一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,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:
   
(一)从事婚前医学检查、遗传病诊断、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;
   
(二)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;
   
(三)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。
   
上款第(三)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。
   
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,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,致人死亡、残疾、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   
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,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,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的,依法取消执业资格。

   
第七章 附则

   
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
   
指定传染病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中规定的艾滋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。
   
严重遗传性疾病,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,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,后代再现风险高,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。
   
有关精神病,是指精神分裂症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。
   
产前诊断,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。
   
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   
附:刑法有关条款

   
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   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   
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本新闻共3页,当前在第3页  1  2  3  

 

 

 



相 关 报 道

上一文章: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

下一文章: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




版权所有:咸宁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:咸宁市银泉大道743号 邮编:437100
电话:0715-8137476 传真:0715-8137476

鄂ICP备********号